受捐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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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18全站app 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利18全站app 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新利18全站app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社团法人。所有的基金会收入都要进按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由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稳健的理财与投资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规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财务管理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凡本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本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专用收据定期向省财政厅申购,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销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接受对本会帐目的审计。各专项基金按项目设帐核算。

第八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 本会收入范围,包括接受捐赠、受助的教育资金和实物,基金的增值、受托代理资产、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本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十二条 资金进入本会账户后,应按基金性质设置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单设账户。对于定向捐赠的基金,还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其中捐赠方指定了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根据捐赠人意愿立项,报基金会备案,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限定性捐赠资金若需改变用途,在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的范围统筹使用,若使用单位申请项目性资助,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确定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申报,经审批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公益项目立项和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

(一)立项项目金额和项目支出10万元(含)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二)日常管理、筹资及其他费用5万元(含)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以及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按照民政部门要求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基金会资金运作形成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监督。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新利18全站app 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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