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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新利18全站luck 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与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新利18全站app 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问题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报到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期满仍未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新利18全站luck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学籍档案,一份由学校存档。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新利18全站luck 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2.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以课程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平时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期中考核、实验等环节的综合情况评定的成绩。
3.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
4.学生补考分为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毕业后补考。补考考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1)学期补考通常在下一学期开学一月内进行,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参加学期补考。
①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②办理缓考手续者。
(2)毕业前补考在毕业前一个月内进行,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①参加学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②在非毕业学期旷考者;
③在学期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受到通报批评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且有悔改表现撤销以上处分者;
④因各种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察看期满且撤销处分者;
⑤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毕业后补考在毕业后半年到一年内进行,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参加毕业后补考。
①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者;
②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
③因各种原因在毕业学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后补考时察看期满且撤销处分者。
(4)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向学院汇报后决定。
5.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因患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附有效证明),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可以缓考。
第八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按《新利18全站app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考核成绩。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课程成绩记载
1.凡因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旷考的课程成绩一律记为“0”。
2.期末成绩不及格的以原始分数记载。
3.经补考后及格的注明“补及”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成绩单统一使用教务处提供的防伪纸张打印,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允许转专业、转学:
1.录取在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者;
2.学校按照学生本人报考第一志愿录取者;
3.高考总分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者;
4.转入与转出的专业不同科类者;
5.要求由专科学校(专业)升入本科院校(专业)者;
6.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7.开除学籍或已经办理退学手续者;
8.跨校高职专升本和三二连读者;
9.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10.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允许在同科类之间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者;
4.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社会对人才的变化需求,学校认为有必要调整学生专业者。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学生跨省转学,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在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以前,须在原专业学习。
5.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个月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具体按照《新利18全站app 在籍学生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学籍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为一学年。休学学生必须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同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学生必须离校,由教务处签发休学证明书,学籍保留至下学年同学期开始。
3.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休学证明书规定时间前一周持休学证明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持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并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没有招生,由原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本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金额,按复学时就读的年级、专业的标准缴纳。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每学期达三门(含三门)不及格或累计各学期达四门(含四门)不及格者;
2.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时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因病应该休学而不申请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6.擅自离校、旷课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违反《新利18全站app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其本人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
3.退学的学生应在确定之日起二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除本人申请自动退学外,其他情况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缴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应准予毕业,颁发国家统一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符合毕业后补考规定的,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后,颁发给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参加补考或补考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考核成绩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无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慎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档案材料后,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证明书,同时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
第八章 学 位
第三十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按照《新利18全站app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东教育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废止。其他有关学生学籍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合我院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未详尽事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O年九月十七日
新利18全站app 院长办公室 2010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