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全站app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5人组成,成员包括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包括本学院领导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一般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2.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作出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及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各项规定及相关工作安排;
2.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条件,审核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 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必要说明;
4.受理并审议学士学位评定过程中有争议或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审核并签署答复意见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分,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考试作弊者;
3.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成绩低于65分者;
4.肄业或结业者;
5.因严重违背学术道德或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评议,并将表决结果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情况,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结果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场公布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将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及选票存档,并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丢失后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于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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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