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新利18全站luck
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与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新利18全站app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14级、2015级、2016级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注 册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报到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获批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仍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未按规定及时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新利18全站luck
活动,学校有权取消其选课、听课及考试权利,取消其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新利18全站luck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学籍档案,一份由学校存档。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新利18全站luck
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类课程成绩采用五级等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通识选修课、普通话、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成绩采用两级等级制,即合格、不合格。对于考查课程,凡能用百分制评分的,任课教师可以先评定实际分数,再确定成绩等级,其对应关系为:90分≤优秀≤100分、80分≤良好<90分、70分≤中等<80分、60分≤及格<70分、不及格<60分。
(二)课程考核的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计算综评成绩。平时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互动、作业、测验、实验(实训)、创新训练等环节的综合情况评定的成绩。如果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为0分,则不计入平时成绩。具体考核方案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制定。
(三)学生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由所在学院按“取消资格”处理。
第八条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考核成绩。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申请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或参加体育保健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课程成绩记载为65分。
第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因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一律记为“0”,考试违纪、作弊者按我校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缓考
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须在考试前提交缓考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按旷考处理。缓考的课程随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一条 补考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凡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合格的课程,不论成绩多少,均记载为60分,并注明“补及”字样。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不符合补考规定,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考试旷考者;
3.取消考试资格者;
4.课程考核成绩不足25分者。
第十二条 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考试旷考者;
3.取消考试资格者;
4.课程考核成绩不足25分者;
5.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6.有实验(实训)、实践等环节的课程,如果实验(实训)、实践环节不及格者。
(二)学生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按照课程学分缴纳费用再行修读,成绩记载其最高分数。
(三)重修安排及考试:
1.学生重修,须履行报名手续;
2.学生可根据学校每学期的教学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听课班级,一般随下一年级相应学期重修,也可随其他学期的同一课程重修。如果学生的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存在部分时间冲突,为保证其一而造成缺课的,须提前书面向任课教师说明,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部分内容,否则,按缺课学时记旷课学时数;
3.重修成绩按实际得分计,注明“重修”字样。应重修课程而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
4.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修,并报教务处审核。
(四)学生应按规定缴纳重修学习费。
(五)重修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三条 免修
(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选修课程、包含实验(实训)环节的课程、实验(实训)课程、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二)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单独组织,成绩合格者获得免修资格,成绩记载为合格或者60分。
第十四条 免听
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五条 每学期,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须及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成绩。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开课学院申请复查,开课学院由学院院长、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果成绩确实有误,任课教师填写《新利18全站app
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学生考试的原始试卷和教师的教学日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新学期开学一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成绩单统一使用教务处提供的防伪纸张打印,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业预警
第十七条 实行学业预警制度,以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管理,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各学院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审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并向达到学业预警者发出学业警示。
第十九条经补考后考核成绩每学期达到两门或者各学期累计达到三门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学习预警。
第二十条 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退学警示:
(一)经补考后考核成绩每学期达到三门及以上不及格;
(二)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各学期累计达到四门及以上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凡退学警示者予以留级,再次受到学业预警的劝其退学。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各学院要及时约学生谈话,做好对学生的督促和帮扶工作;对达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各学院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对于达到退学警示和退学要求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决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需要调整专业,或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不允许转专业者;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四)转入与转出的专业属于不同科类者;
(五)开除学籍或已经办理退学手续者;
(六)专科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本科生入学后未满一学年者;
(七)处于毕业年级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处于毕业年级者;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五)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录取者;
(六)转段培养在我校学习者,或者通过专升本、春季高考录取者;
(七)应予退学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学生转专业具体程序按照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转学相关规定按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个月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休学创业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休学学生必须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同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办理完休学手续,教务处签发休学证明书后,学生必须于3日内离校,学籍保留至下学年同学期开始。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四)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五)休学创业学生休学期可放宽至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照休学证明书规定时间持休学证明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并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没有招生,由学生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本人同意,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后,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金额,按复学时就读的年级、专业的标准缴纳。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因病应该休学而不申请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学时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五)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2学时及以上者,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七)退学预警后又受到学业预警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填写《新利18全站app
退学申请书》,经家长签字、学院院长签字并盖公章后,由教务处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类疾病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
(三)退学的学生应在确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除本人主动申请退学外,其他情况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后决定。
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校内公告期限为10天,公告期满视为该决议书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有异议时,按照我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缴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国家统一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毕业后申请重修相关课程,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重修成绩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补授学士学位证书;未申请重修的,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修满一学年以上且考核成绩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一学年或修满一学年但考核成绩不合格,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凡无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证书,只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慎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档案材料后,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证明书,同时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新利18全站app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齐鲁师院字〔2010〕34号)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