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利18全站app 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新利18全站app 教育发展基金会”、“新利18全站app 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新利18全站app 教育发展基金会发票专用章”、理事长签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基金会各部门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公布启用并备案。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印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公文公函、项目申报书(表)、基金会行为合同或者协议、捐赠证书、内部证件等方面。
(二)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基金会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严禁在白纸文书、空白证书上加盖印章。
(三)专用印章是基金会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适用范围。
(四)理事长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基金会的公务章,代表基金会理事长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第六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秘书长、理事长签名的签发文稿,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二)凡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用印,要经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核签名,报秘书长审批,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三)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需经立项批复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用印。
(四)基金会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秘书长审批,方可用印。
(五)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审核表、驾驶员登记表、审核表,须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并经理事长审查,方可用印。
(六)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监印人员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使用公章,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经新利18全站app 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