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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院字〔2012〕35号 签发:刘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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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收费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收入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学院全部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等行为。各部门、单位、院(系)等各种临时、零星收款由财务处与其共同办理,不得将资金存入个人存折,更不得私自使用该项资金。
(二)加强教育服务收入管理。各部门、单位、院(系)举办(联办)的各种成人教育、专业学位、中外合作办学等学历班和培训班的收入上缴学院时须附学生名单,学生毕业或结业学校发放证书时各主管部门要与财务处核对缴费情况。学费减免要按程序报批。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承办单位应及时与财务处沟通,并根据目前收费政策的变化,做好考试费的收缴工作。
(三)学院收费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单位、院(系)等的各项收费、押金、保证金、会费收入、代办(代收)款项、各种基金等,收费前必须报批(附申请表),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标准、范围等要求严格执行。
(四)收取的各种赞助、捐赠款,外单位给付的折扣、手续费、业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要有与有关单位签署的协议,并将款项上缴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和处理。
二、违纪、违规和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收费时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票据的;
(四)利用他人的收费票据收费,或涂改、伪造收费票据的;
(五)收费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院统一管理核算的;
(六)私设“小金库”行为;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处罚规定
各部门及当事人有违反本规定的,学院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将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新利18全站app 收费项目申请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新利18全站app 收费项目申请表
收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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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申请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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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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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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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立 收 费 项 目 |
设立项目 |
计费单位 |
计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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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用 收 费 票 据 |
票据发放记录 |
存根收回记录 |
票据名称 |
起止号码 |
空白、作废套数 |
交回时间 |
收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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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申请部门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批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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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加强 收费管理 规定
新利18全站app 院长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印发 |
校对:姬荣言 打字:杜 娟 共印60份